2004年9月14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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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内容成证据 公证文书做后盾
张阿久 行佳

  近日,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县交通局扣押车辆的行政官司中,原告王某的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供了一组从象山县人民政府网站上下载的证据。这是象山法院行政在案件审判中首次遇到这种新类型证据材料。
    原告王某从公交公司租赁了一辆公交车做起了营运生意,但不久车辆就被县交通局扣押,理由是王某的公交营运手续不完备。为此原、被告对簿公堂,讼争的焦点是被扣的车辆是否属公交车及交通局是否有扣押该车的行政执法权,为此双方进行了激烈辩论。
    在举证过程中,原告王某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供了一组从象山县人民政府网站(www.nbxs.gov.cn)上下载的证据。原告认为,根据该网站对政府部门主要工作职责的介绍,县建设局的主要职责中包括城市公交站点的设置,原告由此推定县建设局对公交车有行政管理权,而被告县交通局工作职责的介绍中并未涉及对公交车有实施管理的权能。故原告认为,被告县交通局对原告的车辆无权扣押。为了使该份证据具有公信力,原告律师于2004年8月9日下午在省公证处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从浙江省司法厅计算机中心机房内下载了这组证据材料。公证员对原告律师的上网操作步骤逐一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庭审中,被告县交通局对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但对该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持有不同的意见,法庭未对该证据进行当庭认证。
    庭审后,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经过公证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以及“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其他数据资料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等同的证明效力。”的规定,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网络下载资料在行政诉讼中,可成为证明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有利证据。
    法院择日将作出判决。(张阿久 行佳)